本标准适用于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商品芝麻油。
1 技术条件
芝麻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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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 折光指数(20℃):1.4715~1.4750。
1.2 比重(20/4℃):0.9170~0.9215。
2 质量标准 坛博客专题行业
2.1 小磨香油和机榨芝麻
油的质量指标见下表。
种 类
指 标 小 磨 香 油 机 榨 芝 麻
油 项 目
营养运动营养菜
色 泽 一般呈棕红色 一般呈橙黄至棕黄色
气味、滋味 具有小磨香油 具有机榨芝麻
油固有特有的香味和滋味,无异味
酸价(mg koh/g) ≤ 4.0 4.0
水分及挥发物,% ≤ 0.20 0.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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杂质,% ≤ 0.20 0.20
加热试验(280℃) —
油色允许变深、不得有析出物
2.2 小磨香油和机榨芝麻油,均不得混有非食用植物
油(
植物油产品,
植物油资讯)或矿物
油。混入时不能供作食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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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3 检验方法
芝麻油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,按照 gb 5490~5539—85 《粮食、油料及植物
油脂检验方法》有关部分执行。
麦绿素分类信息
4 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芝麻
油的包装、运输和贮存,必须符合保质、保量、运输安全和分类贮存的要求。严防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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